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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海 博导、教授 所在地: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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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 企业法律实务、公司法与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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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政府采购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证券法》、《合伙企业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老师简介

  刘俊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商法研究所所长。兼任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监察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业协会咨询委员会委员、国际金融公司(IFC)公司治理顾问、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行为法学会公司治理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全国总工会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授、商务部电子商务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亚洲开发银行(ADB)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合作的《中国证券期货市场法律体系改革》课题组专家组组长(2014年-2016年)等职。曾兼任中国证监会规划委副主任研究员(2013.2-2015.2)、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2008.6-2015.1)。

  1985年至1989年,他在河北大学法律系学习。1989年至1992年在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经济法专业学习。1992年至1995年,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攻读博士研究生,获博士学位。同年7月,入法学所研究商法经济法。曾任所长助理兼所务办公室主任、研究员(教授)、博士生导师等职。2006年9月,作为高层次引进人才,调入人民大学任教。

  他的研究专长为公司法与证券法等商法经济法前沿问题。作为核心咨询专家或起草工作小组成员,他参加了《证券投资基金法》、《政府采购法》与《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起草工作,以及《公司法》、《证券法》、《合伙企业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商事经济法律的修改工作。他的多项立法建议被采纳。例如,他在2005年《公司法》修改时,主张废除转投资限制,主张引进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并确立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连带责任(而非补充责任),主张对以一人公司采取法人格滥用推定,主张引入股东代表诉讼。他独立承担或主持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规范、健全、发展资本市场的法律问题研究》等多项课题研究。他多次参加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公司法和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司法解释起草专家论证会,并应邀就疑难法律案件(包括民事、商事和行政案件)向最高人民法院发表专家意见。他出版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公司的社会责任》、《欧盟公司法指令全译》、《现代公司法》、《现代证券法》、《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立法争点与解释难点》等多部专著或译著,并在美国《哥伦比亚商法评论》和《中国法学》等学术刊物发表中英文学术论文100余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是国内第一部系统研究股东权保护问题的专著,弥补了国内系统研究股东权理论的空白。《公司的社会责任》首次在我国法学界提出了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命题,对推动2005年《公司法》第5条增设“公司社会责任”奠定了理论基础。他提出了“市场有眼睛、法律有牙齿”等著名论断,对推动公司社会责任运动产生了积极影响。他在《中国社会科学院要报:领导内参》2005年第27期撰文《妥善解决股权分置改革中涉及外资股东的难点法律问题》,主张外资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中无权索要对价,被黄菊副总理批阅并采纳,获中国社会科学院优秀信息一等奖,为国家节约了巨额资产。

  他长期以来潜心研究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他在1993年出版的《股份制企业法律知识概述》一书中把国有企业产权结构概括为物权模式、债权模式和股东权模式,主张朝着股东权模式的方向,全面推行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革。力主国家行政权、国家股东权与法人所有权互相分离的“三权分离理论”,挑战当时占主导地位的国家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互相分离的“两权分离理论”。他主张将国有股界定为无表决权的优先股。他主张限制国有独资公司的适用范围,反对把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方向。他以笔名“刘股东”在《中国法学》2000年第1期发表的《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的法律思考》系统阐述了他对国有企业改革的学术见解。

  刘俊海也重视对非公有制经济法律问题的研究。他1987年在《经济与法律》发表了《建议尽快制定私人企业法》。2003年7月11日,他在全国政协作了《完善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法律环境》,主张公司法、证券法与证券市场既要为国企改革和发展服务,也要为非公经济健康发展服务;对民营经济的最大保护就是平等保护。这些观点受到贾庆林主席肯定。他在《中国社会科学院要报:专供信息(国办)》2004年第21期发表的《关于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的建议》被评为中国社会科学院优秀决策信息对策研究类二等奖。以上研究成果为国务院2005年发布《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提供了一定法理依据。

  刘俊海授课时思路清晰,观点鲜明,风趣幽默。他格外注重原生态案例分析。他既从法解释学角度培养学生梳理法律关系、解决复杂法律问题的能力,也从立法论角度培养学生推动立法改革的思维方式。除本校授课,他还多次前往政府、法院、仲裁机构、律师界、企业界和高校作专题讲座。他踊跃参加了中宣部、中央政法委、司法部和中国法学会组织的“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活动,2008年获最佳宣讲奖。他多次向媒体就重大商法问题发表专家意见,为公益呐喊,为弱者代言,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学术效果与社会效果。

  为迎接我国经济全球化对商法学界的新挑战,早日推动中国法学走出去,刘俊海积极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他多次出席国际研讨会,每次均提交英语论文并发表英语演讲。1996年至1997年,他远赴挪威奥斯陆大学,从事公司社会责任的博士后研究。1998年,他赴阿姆斯特丹大学研究欧盟公司法。2000年至2001年,他赴美国堪萨斯大学与密西根大学研究美国公司法。2007年8月,赴新西兰维多利亚大学访学。2009年,他赴美国威斯康辛大学做访问研究。2011年至2012年,他作为格劳秀斯学者和休斯学者,在美国密西根大学研究美国证券法与金融监管。《电子商务中的信任机制研究》在美国商法学会2001年年会上荣获拉尔夫•邦奇奖。2012年开始,他应邀兼任澳大利亚蒙纳什大学客座教授。

  鉴于他在商法研究方面的突出贡献,1999年被北京市法学会评为“优秀中青年法学家”,2003年被《财经时报》评为“2003年度十大意见领袖”,2006年被中国法学会评为第五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2008年,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2008年和2011年,连续两次入选中国校友会网大学评价课题组“中国杰出人文社会科学家”名单。2014年,当选“中国消费者保护运动30年消费维权贡献人物”(中国消费者协会)、“2014年度质量人物(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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